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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怎么办
解答如下,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然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如下。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第二十二条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火:1.发生火灾。《南史·褚彦回传》:“宅尝失火,烟爓甚逼,左右惊扰,彦回神色怡然,索舆徐去。”明朝鲜李民宬《敬亭先生续集·朝天录》:“军门(袁可立)曰:然则烧宫室云者,何故耶?答曰:宫妾所居之处,点灯失火,而正殿则依旧矣。”鲁迅《书信集·致曹聚仁》:“一声失火,大家乱窜,塞住大门,踏死数十。”2.火熄灭。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作酱法》:“取乾牛屎,圆累,令空,然之不烟,势类好炭。若能多收,常用作食,既无灰尘,又不失火,胜於草远矣。”
律师解析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解析 农村房屋起火烧了部分情形下有补偿。依据相关规定,消防部门扑灭火灾后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依据勘察的结果出具火灾责任认定书,受害人可以向认定书的责任人请求赔偿。如火灾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则政府对灾民进行相应的赔偿,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贴等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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