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被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上述规定只限制了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其普通择校、入伍、就业等方面并无限制。
综上,除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如果入选的学校、入伍的部队、就业的公司无特殊要求,父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到孩子。且父母离异后,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并不与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父亲的失信情况不会影响到孩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奔丧)。 法律依据:《法》第五十七条
1、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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