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数额认定为一千元以上,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3万至10万、30万至50万以上,应当分别构成刑法264条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3万至10万、30万至50万以上,应当分别构成刑法264条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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