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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成功后,可以撤销以前的违法记录吗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牵引车(A2)按规定,持有大型客车(A1),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城市公交车(A3),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同时,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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