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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0号签了物业认购书,交了定金

ask****720 江苏-泰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5.16 16:44:54 2132人阅读

今年5月10号签了物业认购书,交了定金,售方事先告知物业需租两年后方可交房,没有签租赁合同。现不想要了,定金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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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开发商没有违约,且已办理处预售证有卖房资格的,买房单方面要求退定金法律是不支持的。
二、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

2017-08-16 09:0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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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签了认购书还能不能退定金的问题。首先应当了解认购书与定金的法律性质。认购书在于约束两方在肯定时限内就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继续进行磋商谈判,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订立。认购书签订后,出卖人必须保留房屋至商定磋商之日,此前不得另行定购或转售,但买受人不能如期而至则坐失商机;买受人享有优先买下权,但出卖人另行订购或转售则不能实现权利。定金能够制约两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出卖人能够保留商机,但另行订购或转售则两倍返还定金;买受人享有优先买下权,但自身原由而不能订立合同则丧失定金。定金具有督促、制约、保障的功效,定金罚则对两方当事人平等适用。《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限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限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返还定金的要求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丧失定金的要求为“因当事人一方原由”,故买受人应当在商定时间与地点继续磋商合同事宜,否则将丧失定金。认购书分为已决条款与未决条款,已决条款不得变换,需要磋商的是未决条款与已决条款的细节部分,进行磋商但不能达到一致而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隶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定金能够返还。由此可知,定金能够保障买受人利益,也能够变成购房陷阱。

2020-12-26 01:2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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