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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轻伤案撤销案决书后多少时间内不可以再次撤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1]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国《刑法》规定。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最高人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此复,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最高人民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1963年11月22日,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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