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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之诉开庭后第三人不接受开庭通知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其次,最高人民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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