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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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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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分析司法解释中有关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规定,运用 不确定利益 理论, 不正当利益 可以分为三种:实体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多方搜集证据正确认定。
2017-05-06 12:14:34 回复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对什么是“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谋取的利益本身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即内容不正当,如意图获取法律禁止的利益;二是虽然利益本身正当,但行为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其获取利益,即手段不正当,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招生、考学等均属于具有竞争性的活动,如果你的朋友为了子女入学而向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员行贿,那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公平竞争的招生秩序,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12-26 00:32:5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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