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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一、涉外合同的效力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推定的法律。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3、如果违约的同时和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二、涉外合同纠纷适用哪里的法律首先、必须查明我国法律中是否存在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即合同争议是否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其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看当事人是否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包括中国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只要其选择没有违反我国的公共利益和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第三、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也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应当查明该争议是否属于某一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属国都是该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而该条约规定缔约方当事人必须适用的,则应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第四、如果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双方当事人又未选择适用的法律,争议也不属于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则应当运用我国法律中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第五、如果我国法律对所争议的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冲突规范规定,则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第六、如果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应当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查明途径去查明该外国法关于案件争议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确实无法查明的则应适用我国法律。第七、如果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中国法时,则应直接适用我国法律中关于案件争议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第八、如果在适用中国法时,发现中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则应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九、如果对案件争议的问题,中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中也没有规定,可以决定参照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
在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主张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大部分学者认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既然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故收养效力应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实践中,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收养法都采取这种主张,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2300条规定:“收养的效力由收养人的属人法规定。夫妻双方同意的收养,其效力由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规定。”当前一些国际公约在处理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采取类似做法。如1993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规定为了强化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的合作机制,要求依公约成立的收养应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其效力依收养国或承认国的法律决定。 (2)主张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 该主张认为收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被收养者的利益,因此收养效力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实践中,泰国、印度等国即采用这种主张,如泰国《国际私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依养子女本国法。 (3)当然还有少数国家主张重叠适用或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 因为收养制度同时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利益,而且这种法律适用也有利于收养效力的承认。瑞典、芬兰等国家主张分别适用各自的属人法,而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家则主张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 名词注释: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它是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住所地法)一些国际公约多采用惯常居所地法,而法人的属人法多采用国籍国法。
专业解答物权纠纷中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为在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的,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明确规定的确认之诉。
专业解答合同纠纷以外的约定法律效力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话,那么自然而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实际上不管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可以的。
专业解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外人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是第三人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起诉,只有无效合同存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才可以起诉。
专业解答案外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是不可以的,除非案外人和合同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合同的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专业解答涉外商事纠纷合同效力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确认。一般情况下如果要起诉的话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还有就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样的话就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应当严格的按照《民法典》当中所规定,合同有效的要件确定。
律师解析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 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 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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