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查阅。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被告人无罪、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可以查阅,他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也可以查阅。上述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其他辩护人可能就是你问题中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摘抄,维护犯罪嫌疑人,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摘抄、罪轻或者减轻、摘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1)在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
(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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