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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不理解的是不得对抗善意

王** 广西-防城港 其他咨询 2021.04.01 21:50:20 339人阅读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不理解的是不得对抗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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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2021-04-01 21:5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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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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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等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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