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2021-04-01 21:51:20 回复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等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律师解析 当事人以外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东西,可以以其不知情,维护交易安全为由而取得权利。
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等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律师解析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核心含义可以理解为: 即便合同签约双方达成了某种内部协议或约定,但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通常不会对那些无意间了解到这些信息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基于这样的协议去伤害或侵犯第三方所拥有的合法权利。 所谓的“第三方”,这里特指在合同双方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 至于何谓“善意第三人”,其主要是指对于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毫不知情,或者即便知晓内情但并未参与其中、且并没有任何过失行为的个人或机构。 而“不得对抗”在此意味着,作为合同签约双方,即使他们握有其内部协议,然而这些约定对于那些完全不知情的第三方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他们无法借此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损害第三人原本就应有的正当利益。 譬如说,在涉及到商标使用权的许可合同时,若许可方在此基础上又将同一品牌的商标给予第三者使用,而这位第三人却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原来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就不能强迫他放弃使用该商标。 这个案例就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准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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