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审理方式及审结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不能用几句话详细说明。简单地讲,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辩护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法家的简单刑事案件,其审理程序简单,方式灵活,审理期限也相对较短;而普通程序则适用案情较复杂,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被告人为盲、聋、哑人,犯罪较严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程序较繁杂,审理期限也相对长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递交书面状,只有在原告书写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有:
1、审理组织的不同;
2、审理期限不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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