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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牌在外地违章,能在南京处理吗

苟** 辽宁-鞍山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3.31 15:09:29 328人阅读

南京车牌在外地违章,能在南京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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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异地违章处理方法:本人带上身份证驾驶本去当地所在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这种处理方法是最常见的处理办法。
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邮寄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办。但是有一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异地违章处理注意事项:
由于各地的处罚规定不同,应当留意是否会有接受处理的周期和滞纳金情况;所以需要及时缴费。
异地违章处理时很多情况都会对驾驶证扣分,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累计扣分情况,当违章处罚达到12分时车主将被强制进行法规再学习;
当收到中国邮政寄来的(落款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件时,请仔细阅看三联,一联为信件封面,二联为违法内容,三联为违法处理地点因为现在交警部门实行集中交通违法处理,所以要按照三联上面注明的确切地址,到该地点接受违法处理。

2021-03-31 15:10: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人交通违章可以在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章。驾驶人下需要携带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章处罚单、钱等材料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原件或者复印件都是可以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闯扬子江隧道的外地车,处罚标准是罚款100元记3分。可以回去的时候去当地交警队处理违章,扣分并罚款。《长江隧道车辆通行规定》 一、通行时间:24小时通行。长江隧道凌晨1点至5点采用边管养作业边通行车辆的方式,双向各封闭2股车道,保留1股车道通行。但为了保证隧道消防安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需要10天左右时间夜间封闭,集中检修隧道消防自动喷淋系统、进行消防演练。 二、限行车辆: 1.外地牌照货车; 2.外地牌照大客车; 3.本地黄牌货车及黄牌专项作业车(以上车型全天禁行长江隧道) 4.本地蓝牌货车7:00—9:00、17:00—19:00早晚高峰两个时段禁行长江隧道。此外,长江隧道限高 4.5米,严禁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渣土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通行。 三、行车速度:限速80公里/小时。 四、通行提醒:隧道公司提醒广大市民,夜间通行时需遵守交通规则。隧道内限速80公里/小时,实行区间测速;白天禁止通行隧道的货车、大客车、非机动车,夜间仍然不可通行,隧道内安装有自动抓拍系统,交管部门将据此进行处罚;夜间管养作业正常进行,隧道内每晚有洗墙车、登高车等各种作业车辆,以及二三十名管养人员开展作业,市民通行隧道时务必谨慎驾驶、有序通行。

处理违章,只能在车辆登记地或违法地的交警大队办理。 1、违章只能在违章地或者车辆号牌核发地的交警队处理。如果是现场违章,比如直接被交警当场抓住的违章,必须在违章地处理。如果是非现场违章,比如被交通摄像头抓拍的违章,既可以在违章地处理,也可以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处理。 2、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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