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字不可以,这样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
2、如果只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主张债权的,人民也会采信的。
3、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补写的借条应当写清何人何时借款多少数额等内容,这样的借条则为有效,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实际借款经过有冲突,否则容易成为债务人赖账的可趁之机。 借条是借他人财物时写给对方的条子,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如果没有借条,别人就能赖账。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事后补写的借条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写。为避免补写的借条无效,补写借条时宜将下列内容写入借条中: 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 2、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 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3、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解答如下, 5,可撤销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不需要受损害一方行使保全债权的行为,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受损害一方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等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4,该民事行为转化为有效民事行为,反之,由于上述的一些法律名词相当专业;无效/一方有撤消权)。还有显失公平/:又称单方虚伪表示,就是民事行为一方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是虚伪的,比如,如果你的借条或欠条不存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意思表示清晰明了,并有双方的签名就可以。2,这个欠条有可能生效。不自由指的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存在胁迫/乘人之危/。隐藏行为,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某人分不清鸭梨和酥梨的区别,单位让他去买酥梨;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利益的情况,这时被限制自由一方可以行使撤消权(必须向申请并举证)。不一致指的是真意保留/,文字没有歧义,不论书面形式是否规范都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法律效力。5,这时的写欠条的民事行为就是一种单方的虚伪表示,属于真意保留,字词没有歧义。如:甲向乙借了5000元,如果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反之,则不生效。虚伪表示;错误/误传等情形,有可能影响借条或欠条的效力(有效/: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出卖鸭梨的批发商人也不知道他分不清楚,双方就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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