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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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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替不动产交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杨* 云南-红河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31 08:37:14 440人阅读

委托第三方代替不动产交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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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则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您好,第二十条: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出卖人,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胁迫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如果您与对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方交付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没有欺诈。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属于有效,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外

2021-03-31 08:39:14 回复

人民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则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您好,第二十条:(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出卖人,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赔偿损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胁迫情形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如果您与对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第三方交付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没有欺诈。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属于有效,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外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区别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有些国家的信托法将委托人称为信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二、委托人的权利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5)要求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三、委托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下同)(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三)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四)委托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五)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人民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公诉人在庭审中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籂礌焚啡莳独锋扫福激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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