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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哪三点重要要注意事项

魏* 广西-百色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3.30 03:33:32 485人阅读

工伤认定有哪三点重要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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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要素,
第一是时间,规定需要当事人发生事故后一年以内,由当事人本人或亲属,亦或是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缉户光鞠叱角癸携含毛。
第二是证据,需要当事人的病例等证明。当事人和单位的备案的劳动合同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1-03-30 03:34:3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时应该重点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
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时,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因为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如果无法确定该权属资料是否真实,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此外,还应注意以下的小问题: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是否受限制
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注意审查该二手房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以下情况的二手房,不得上市交易:
1、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四、注意二手房的使用功能是否完整
在这个问题上,购房者主要是考虑该二手房是否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对此,购房人应要求产权人或售房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者可以要求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买卖时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时应该重点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方面:
一、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
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情况时,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因为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如果无法确定该权属资料是否真实,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此外,还应注意以下的小问题: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注意审查二手房的权属是否受限制
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注意审查该二手房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交易的情形
(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有以下情况的二手房,不得上市交易:
1、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四、注意二手房的使用功能是否完整
在这个问题上,购房者主要是考虑该二手房是否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对此,购房人应要求产权人或售房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者可以要求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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