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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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维护小区环境、治安、物业维修等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这种义务和行为是不以业主是否入住为前提的,小区交房之后业主就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且,本纠纷中李小姐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所附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李小姐收房后应支付物业费,所以李小姐从收房之日或应该收房之日起就是业主,就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用。房屋装修等问题属于开发商的保修范围,不是购房合同约定的法定拒绝收房的理由,也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所以,李小姐应当从开发商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但是,新的物业公司只能收取其进入小区管理日起的物业费,不能收取以前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物业费。因此,本纠纷中新的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李小姐补交全部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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