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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害人指认,无证据的情况下可否对嫌疑人刑事

严** 四川-凉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3.29 14:01:56 338人阅读

只有被害人指认,无证据的情况下可否对嫌疑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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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受理被害人的。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
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2021-03-29 14: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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