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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有哪些
1、案情的进展。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后侦查工作即告开始,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便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此时,强制措施适用的依据就是本阶段案件基本情况和被告人的自身情况。由于此刻呈现在公安人员面前的只是部分案件事实,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表面现象甚至假象。随着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真实情况就会露出端倪,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是否犯罪的所有情况将逐步得以查证和澄清。案情的这种进展就是导致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基本原因。譬如,刑事拘留是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对现行犯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以交付审判的时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身情况,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就成为可能。2、外部条件的变化。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在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就有依靠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监视居住也需要执行监视的人员。在侦查期间,当保证人因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不能或不宜继续作保,执行监视的人员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监视任务,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监视人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成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发展的必要手段。3、人犯自身条件的变化。在侦查过程中,逮捕、拘留、收容审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自身条件可能发生如下变化:患有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本已怀孕而预先未能发现;分娩后需要哺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等。无论是有罪人员还是无罪人员,其健康的权力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已经怀孕或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的人员,对他们羁押有失人道,已经采取了逮捕、拘留、收容审查措施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应当予以变更。4、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失误。刑事司法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公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每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绝对准确似不现实。例如,将罪该逮捕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象实施了逮捕;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予以逮捕的罪犯仍作为嫌疑犯而适用收容审查等,这些行为在现实之中并不罕见。改正错误的方法就是将现行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另一合法措施。
根据你的描述,你这边需要写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需要于法有理有据,最好是找专业人士指点代写。才能增加申请成功率。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专业解答关于撤销强制措施的操作办法:1、委托人,即犯罪嫌疑人员、被告、其指定代表人和近亲属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请求之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
专业解答在取保候审期间,要是发现被执行人违反规定,或者案情发生变化,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或者有新的证据影响量刑,司法机关就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以及嫌疑人的表现,全面评估后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确保措施能够适应案情的发展需要。
专业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行为符合法规,或者案件情况发生特定变化,导致取保候审不再适用,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强制措施,如改为拘留或逮捕。如果嫌疑人在此期间有自杀、逃逸、毁灭证据等恶劣行为,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要及时调整原有的强制措施。
专业解答批捕后强制措施变更如下:一、自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二、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专业解答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书面申请变更侦查或审判阶段的强制措施。法制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审理并决定是否调整,如原措施不当、超期未结案且确有必要,可变更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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