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设立失败的相关责任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 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 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本案中,由于中聘产业公司设立失败的,刘利有权依法向主张返还股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
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
(四)接管公司债务
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
(五)设立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您好,关于公司设立失败的后果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设立失败,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纠纷。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失败会引发发起人对公司筹建费用的承担以及对已收股款及利息的返还。具体涉及到对认股人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1)对认股人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之间股款的返还义务可以由协议决定或者按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2)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充当了设立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公司执行筹建行为。在公司成立完成时,发起人为筹建公司的行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发起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能成立,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费用,都由发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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