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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陈** 河北-邯郸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3.28 19:33:12 344人阅读

什么样的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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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主要涉及到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以及刑法第339条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以下情形: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三)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四)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五)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六)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以上的; (七)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污染环境罪还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破坏环境保护罪的侦办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于环境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在案件办理中,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本罪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1条前5项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5种行为,而后9项则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9种结果。此种解释方式将行为犯与结果犯规定在同一个罪名之下,表现出了一定的糅合性。
也有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主要理由为:第
一,本罪是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发展而来,后者是结果犯,故本罪也应当为结果犯。第
二,本罪的罪过形态包含过失,而过失只处罚结果犯。第
三,根据《解释》规定,第1条中后9项事实上都要求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方符合“严重污染环境”之要求。
(一)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的观点值得商榷: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是本罪的前身,但是立法者已对其罪名表述进行了改造,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结果犯特征性表述。这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思维的转变。
2、虽然本罪罪过形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过失只处罚结果犯,但这并不能从逻辑上得出本罪是结果犯的结论。因为逻辑推理大前提中,既有故意形态,也有过失形态,上述推理有意忽略了故意形态。简言之,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污染结果。
3、《解释》第1条中后9项虽然要求行为对人身、财产等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并不等于本罪为结果犯。因为即使是行为犯,也要求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我们认同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并不意味着任何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在特定的地点、超过特定的数量排放、倾倒、处置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后9项事实上是通过污染行为对人身、财产的侵害程度,体现环境污染行为的具体程度。
(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还有如下理由:
1、符合立法趋势
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纵观近几年刑事立法,会发现刑法的触角不断前移。行为犯、抽象的危险犯不断增多。最为典型的便是醉酒驾驶入刑,这体现出立法者由结果无价值论向行为无价值论的思维转变。以上是对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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