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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管辖权如何认定?

陆* 山东-泰安 商标咨询 2021.03.28 09:19:54 486人阅读

商标权管辖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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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犯商标权的管辖怎么确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商标权侵权纠纷如何解决
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提讼,或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行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责令其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比较简单,且从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人不可能通过这种行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行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被侵权人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人民提讼。
发生侵权时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即使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2021-03-28 09:21:5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其理由是,如果将无效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依有效合同来确定,就会产生程序性裁定与实体判决之间的矛盾。即在确定管辖进行程序性处理时,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实体处理时却又判定同一合同无效,从而形成裁定书与判决书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分析以上法条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名或盖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则还须具备“依法成立”这一条件。可见,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法律规定,是对无效合同订立、履行全过程的价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换句话说,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三、民诉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这里的“合同”显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为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或者中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无效合同中已确定了协议管辖条款,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则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有效的,人民在确定此类无效合同管辖时应依合同双方的约定。

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
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因此,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的基层人民亦可受理。
(二)地域管辖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并未做特殊的规定,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商管辖是什么意思
协商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它们之间争议的。正因为管辖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商管辖的规定是第3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国内协商管辖必须适用的条件有:
1、适用案件类型上,协商管辖只能适用除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适用审级上,只适用第一审案件。对于二审、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3、表现形式上必须是书面协议方式。
4、协商可选择的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之内,且只能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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