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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出庭辩护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上并没有将其明确为当事人,而作为当事人是必须和有必要出庭的。不过,被害人的身份仍然具有双重性,他们不仅是辅助控诉人,还是证人。但由于一些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被害人在诉讼中被扮成证人这一角色,再加上其他因素的牵制,使得被害人在司法实践当中极少出庭参加诉讼。但被害人出庭是有深远意义的。首先,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当庭与被告人对质,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为客观,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从而使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找准法律关系,正确定罪量刑,作出合理的判决。其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将矛盾及时化解,使其尽快走出犯罪带来的阴影,减少或杜绝缠讼和的比率,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障。再次,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弥补我国法律、制度方面出现的漏洞,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增加司法的透明度,进而在全社会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法治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最后,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使剧场化了的法庭成为民众亲近司法、走进司法的普法课堂,活生生的案例会教其努力提高法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也可以激扬其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的勇气,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2、参与案件的起因。3、使用工具的方式。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月日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限应当是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响的,经人民法院认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的,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专业解答刑事案件被害者辩护律师钱是谁聘请谁出的。刑事案件的严重性让一般的被告都会尽可能聘请更为专业的律师来辩护以求减轻处罚,但是律师费的支付肯定是要由聘请者自行解决的,就算是诉讼胜利也不能将这份支付责任转移而侵害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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