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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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将认购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性质,将其与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区分。认购书作为特殊的担保合同,其成立和法律效力均不因预售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而受影响,特别是认购书中存在的定金条款更不能因预售合同未能签订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认购协议可以在开发商办理完毕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为预约合同,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认购书签订时开发商尚未办理立项、规划等手续,开发项目和认购房屋尚未确定,否则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
2021-03-26 20:51:32 回复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商品房多重买卖如何处理,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专业解答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写应当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房产的交易总价、付款时间与办法、房屋的具体情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专业解答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格、支付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是需要对上述具体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专业解答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要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商品房的基本信息,还有该商品交付的价格、付款的方式、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同时也应该写明绿化、通讯、燃气等设施的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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