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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数罪并罚, 判十一年, 减刑一年后, 发现原判有错, 再减刑, 再加
原判有错,与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不同。原判有错,原因是复杂的。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其实质是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再审改判时,原减刑应当有效,应当从新判决的刑期中减除。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如实交待从轻]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2、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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