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则另当别论。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内容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对某些内容和主体都有特定要求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能力履行,或者履行义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或期限的,由于客观情况的限制,这些条件或者期限不可能成就,所附的义务也自然无法履行的。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所附义务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当然不能强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加以实现。 (3)附负担的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意义。
律师解析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中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补位抚养的时候,祖辈还是同辈之间是没有顺序之分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具体由谁来抚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