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的行使问题,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执行。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离婚而解除,父母依然享有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有权利进行探视,除非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否则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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