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不得借用。对借用上述凭证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予缴。
借用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权益被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其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其依法享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的起诉权,故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因该合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介绍信等凭证签订的,属无效合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出借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法院可依法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其过错判决其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并可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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