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或者伤残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一种技术性鉴定结论。其中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且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一共分为十级。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1 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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