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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哪些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陈** 河北-邢台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4 20:33:38 303人阅读

民事诉讼中哪些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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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 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 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 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 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讼的权利, 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 同时, 人民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此解释出台后,凡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的反诉,只要符合条件,都应合并本诉进行审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害偿愤锻莅蹬缝拳俯哗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此,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开庭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起反诉,但不应审理,而应告知其另行。依据就是上述第二个司法解释。

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辩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不能重复的,重复的,不受理诉讼请求,已经受理的会驳回。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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