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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法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尽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放弃,所以职工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1-03-14 14:08: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