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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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的真实性容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提交证言,证人不出庭,未经原、被告双方和法官质证,其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询问质证的,其证言可以被采信。证人证言在离婚案件中体现的特性是:
(1)证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在离婚案件中,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所以,出具的证言内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2)证言内容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观念及生活环境不同,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带有自己的主观看法。所以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
(3)证言内容传来居多。每个家庭有自己的生活习惯、生活圈,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大部分来源于一方当事人,属于传来证据,证据效力较低。如:证人陈述,我听女方说什么什么。其实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事情的讲述,证人又进行了转述,当事人一方陈述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有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
(4)证人证言是婚姻纠纷的依赖性证据。由于婚姻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很多当事人希望证人的陈述能对法官的判断思想有所影响,根据《最高人民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证据是必须要经过质证才能够确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各个证据,都必须要经过法院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查证以后才是有效的。才能够证实案件的事实。
专业解答民事诉讼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质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民事诉讼中需要通过一些专业的手段来对必要的证据材料进行一定鉴定,笔记的鉴定就属于司法鉴定中的一种,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专业解答医疗事故鉴定作为诉讼的证据是否具有这个效力还得根据这个人民法院的判定,如果人民法院认定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该证据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反之就是不具备这个法律效力了。
专业解答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刑事公诉案件的证据,由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违反政策,收集的证据无效。个人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诉案件来讲,个人收集的证据是无效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个人收集的证据是否有效需要经法院审查后决定。
专业解答证人视频作证的法律效力是很有限的,如果有其他的证据跟证人证言是矛盾的话,证人证言就不会被法院采纳了。事实上即便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只有证人证言,胜诉的可能性也很低,因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官一般都不会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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