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阿坝法律咨询 > 阿坝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待证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待证事实

徐** 四川-阿坝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0 20:46:01 309人阅读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中待证事实

其他人都在看:
阿坝律师 行政类律师 阿坝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中的待证事实是指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对于案件诉讼请求会产生影响的案件事实。本条文的核心是关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本法条中基本上采取“高度盖然性”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1-03-10 20:48:01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