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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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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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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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时,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主观意图或动机,又产生了新的非法有占他人财物的故意,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个问题老师讲过。行为人在杀死被害人得逞后,乘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一是行为。故意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看见被害人的财物如果拿走的财物达到盗窃罪的起点的,学界有争议,乘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理由如下,“故意”与“其后见财临时起意:对于故意后见财临时起意,就定位数罪并罚,应定故意罪和盗窃罪,存在两个行为,实施了两个相对的犯罪行为,成立故意罪不容置疑,并且“乘机劫财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当该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认为,窃取被害人的财物。首先具有的故意并实施了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二是取财行为,构成故意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2021-03-09 21:07:0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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