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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关系

王** 广西-北海 其他咨询 2021.03.07 18:10:19 354人阅读

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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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概念是法的本体论的内容。  法系这个概念是属于法的历史发展论,所谓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别。  法律体系是对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来讲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系主要有两大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国和。

2021-03-07 18:12:19 回复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的财产,作为其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与上述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存在。  人民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但人民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如:人民、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括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
两者之间的区别:诉讼主体不仅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必须有权行使导致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外延包含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此可知,一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起作用,因此他们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主体,而不能直接称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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