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协议书协议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人,现住河北省兴隆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8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人,现住天津市渔阳镇(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时代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甲方)协议人:,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人,现住天津市蓟县(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年月日晚时左右在因琐事发生打架,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将头顶左侧、左小臂处造成伤害,经法医鉴定乙方所受伤情已构成轻伤,为此乙方共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天,开支医药费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此事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元,该费用包括乙方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就医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在甲乙双方在此协议签字按手印时由甲方给付乙方,并由乙方给甲方出具收据。
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住址: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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