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主体需要缴纳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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