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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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权属纠纷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求对原来登记为某个家庭成员名下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确权。在房屋权属纠纷审理过程中,对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是房屋行政主管机关已经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利害关系人对权属登记有异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其主要理由是房屋确权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范畴,房屋产权证是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代表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权属进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是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的私有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这是行政权力的表现。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不能对房屋的权属直接进行确认,只能通过审判活动对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对侵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处理。房屋的权属只能由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不能由法院判决确认。因此,对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二种是房屋权属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利益产生的争议,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当事人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特殊关系,将家庭共同财产房屋向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为某个家庭成员名下,其实质是家庭某个成员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房屋所有权,当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不存在或者某个家庭成员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利益时,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才提出房屋权属的异议,它是地位平等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的民事权利争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范围,并不是对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异议。
在房产权属纠纷中,一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利害关系另一方到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还是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一向是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问题。
2017-03-10 16:29:5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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