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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吴* 重庆-北碚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2.26 07:52:03 402人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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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因此,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凭证,是公安机关行使诉讼权利并严格依法办案的一种表现形式。扩展资料:应该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三条: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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