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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查封怎么处理

廖* 福建-泉州 行政赔偿咨询 2021.02.24 06:30:01 446人阅读

唯一住房查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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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被执行人应该主动与和执行申请人联系,协商执行和解的方案或者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否则有权根据申请对唯一住房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实践中,很多人被执行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名下唯一住房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最高人民虽然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当如果据此就认为名下所有的唯一住房都不能进行执行拍卖变卖等处分属于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也可以解决住房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简单概括就是申请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预留租金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2021-02-24 06:31:0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债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查封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扩展资料:2005年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实践中,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将予以强制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名下唯一的住房被法院查封,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出台《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
如果你的唯一住房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关于惟一住房能不能拍卖,一直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判常常要看具体情况做裁决。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宣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就是惟一住房不能查封、拍卖一说的由来。高院之所以出台这个司法解释,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随后一年中,出现了大量住豪宅不还债的情况。这条规定,成为最好的护身符。在“老赖们”狂欢一年之后,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通过,12月21日起就施行,根本没有等到2006年1月1日。这个新规定总共只有7条,基本上是一个“惟一住房查封、拍卖指南”。里面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惟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核实,可以由债主(申请执行人)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这种临时住房,地段、面积都可以跟原来的住房不同,可以参照廉租房标准来解决。至于租金,由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至于需要给失去房子的人预留多少年的租金,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判例看,从1年到5年都有。但这一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不应强制迁出”。买商品房断供的讥龚罐夹忒蝗闺伟酣连人,显然不太可能是低保家庭。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市中心买了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最终没有能力继续按揭,到时候银行可以收房、拍卖。但需要给他到郊区租一套面积相对小一些的房子,预留一段时间的租金(当然,如果拍卖所得多于银行损失,超过部分在扣除诉讼费用之后,将退还给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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