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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主要责任主体包括

夏** 四川-成都 学校侵权咨询 2021.02.17 13:40:08 371人阅读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主要责任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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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02-17 13:41:08 回复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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