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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

152****8079 湖北-宜昌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2.28 13:36:10 233人阅读

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劳动报酬方面都没有明确约定。尤其是在劳动报酬一栏上面写到工资按照公司效益发放。请问劳动合同这样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吗?可不可以要求劳动合同作废。取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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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2563条

有效,可以补充条款。

2017-03-01 16: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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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项,补充协议如果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一致签订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18-11-16 08: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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