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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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租赁了房东的两室一厅居住,并且签订了楼房租房合同,约定租期3年,房租为每月2500,每年1月份将全年房租支付完毕。今年1月我已经将全年的租金交给了房东。但前几天,房东找到我说,他已经和别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卖了,要我尽快搬离。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已经和房东签订楼房租房合同,房东违约,可以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赔偿。若合同中没有这部分内容,也不必担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有权依法向房东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2017-02-28 12:47:3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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