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咸宁法律咨询 > 咸宁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我想请问一下进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时其辩护词要怎么写呐?

我想请问一下进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时其辩护词要怎么写呐?

黄** 湖北-咸宁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2.27 17:13:59 1559人阅读

我一个合作伙伴因为诈骗罪逮捕,现在需要作一个法庭辩护,我想帮他查一查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有经验的可否教教我,多谢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咸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咸宁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和法律依据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辩护人对事实的看法。
2005年3月26日,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同年3月29日有限公司收到供销有限公司汇票两张,能源有限公司开了收据一张,收据系付一栏明确写道“  煤炭预付计划费”,煤炭预付计划费即铁路车皮计划费,煤炭运输业市场规则是运输煤炭的前提必须要有铁路局审批铁路车皮计划,计划外用户计划安排需要提前将近一个月时间预付煤款。
有限公司2005年3月29日收到供销有限公司200万元煤炭预付计划费,次日即将80万元汇给代销公司,此时3月份只剩最后一天31日,4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不可能批下来,这件事被告人张@@与供销有限公司的刘已协商过,刘也表示认可。被告人张@@为了能与刘合作愉快,竭尽全力终于在2005年5月21日将5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审批下来,共59车,3540吨,价值3540吨×400元/吨=1416000元,此时我们看一下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一栏中明确写道“每列预付100万元,计划下达后付清”,而这时6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已报上去且正在审批当中(有2005年6月10日6月份正式计划已下达为证),煤炭供销有限公司必须预交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100万元。总上,5月份的煤炭货款1416000元加上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100万元共计2416000元,而供销有限公司仅付200万元煤炭预付计划费,尚欠416000元。被告人张@@多次找刘催要缺口费用无果,时间一天一天过去,由于刘的违约(拒付尚欠416000元货款)最终导致代销公司5月份的车皮计划作废,被告人张@@代表的能源有限公司鉴于刘有重大违约行为在先,有权依法行使先予履行抗辩权,停止向供销有限公司发货。因此起诉书中所控诉的系胡的原因致车皮计划作废完全与事实不符
但刘的违约并不导致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的煤炭买卖合同的解除,且双方任何一方均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合同未解除,在合同解除前能源有限公司就没有义务归还煤炭预付计划费200万元,既使以后解除了合同产生了归还的义务也要扣除所有的损失,既然无此义务,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用在不违法的范围内,法律无权干涉,因此起诉书中所控诉的“将其中的120万元挪作他用”根本就没搞清此时的【120万元】所有权主体是谁!
“生意和为贵” 被告人张@@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多次向代销公司的王说和,对方才同意将5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80万元扣除违约金30万元后退还,接到退还后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将收到的50万元汇给供销有限公司。而后,王将之前欠被告人胡个人的钱打到了被告人张@@个人的账户上,绝非起诉书中所控诉的“扣除违约金19万元后,退还胡61万元”那样不切实际的说辞
    
二、根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与情形,对照本案事实,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胡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名。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卖、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人张@@的行为均不符合以上
(1)—
(5)款项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别针对
(4)、
(5)二种情形作分析和提出辩护意见:
    
(一)、针对以上法律条款第
(4)项规定关于是否具有“逃匿”的行为。
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提到“2005年8月以后,张@@即失去联系。”的控诉措辞,然而这一控诉与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1)、被告人张@@住集团机关,妻儿老小及家产均在家中,即便有法律文书送达由家中亲属代签也属合法并生效,不存在逃匿的法律问题。
(2)、被告人张@@的手机号一直未变,不是失去联系,而是彼此没有联系。
(3)、能源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一直还在,供销有限公司的刘完全可以到办公室找到被告人张@@。
(4)、2006年8月由于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的主任陈帮他人办煤炭手续被告人张@@被无辜牵连,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同年9月5日被关进了看守所,直到2007年9月才被无罪释放,在这期间供销有限公司的刘肯定联系不上被告人张@@。
一言以蔽之,被告人张@@主观上没有逃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逃匿的行为,法律上没有逃匿的必要,何来逃匿一说!
(二)、针对以上法律规定第
(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
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之所以发生经济合同纠纷仅仅是因为“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供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一栏中“每列预付100万元,计划下达后付清”之约定负有先予预付“6月份的煤炭预付计划费” 100万元的义务,而其拒绝履行,则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责任。
据上,被告人张@@代表的能源有限公司完全是按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办事,何来“骗取”一说!而以上规定所述的“其他方法”也还必须根据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够适用,否则,不能凭空作出主观有罪推定。

三、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问题。
本案事实及证据表明:被告人张@@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事实,理由和依据如下:
(1)、被告人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因素,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的情况,更不用说使用欺骗手段了,以上所述实际情况及分析论证足以支持本观点。

(2)、2005年3月26日,能源有限公司与供销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煤炭买卖合同,随后被告人张@@立即着手切实履行合同,相继于2005年5月21日及6月10日将5月份和6月份的铁路车皮计划审批下来,说明被告人张@@既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3)、起诉书所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而事实上被告人张@@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因素。
据此,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依法是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
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应当是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敬请公正的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款“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谢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的实例原文,个人觉得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2017-02-27 17:22:5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合同诈骗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案卷材料,认为涉案次数、涉案数额均与公诉机关指控有较大差距,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发挥作用相对较小,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没有参与诈骗货款的活动。
1、所有证人均证明,诈骗的活动均由一人完成,没有证据证明张参与了对进行诈骗的指使、策划。
2、即使说过让再凑点钱,也不能证明有对进行诈骗的故意。因为、此前有多次向借钱的行为,不能排除是让借钱的可能性。
3、即使诈骗后告诉“收了4万元货款”之类的情况,也不能证明知道是诈骗所得。因为“收货款”一般理解为收回的债权,至少不能排除理解为收回其原来经营活动的外欠货款等债权或

2020-12-25 20:10:08 回复

辩护词基本内容应当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影响量刑的情节如:初犯、从犯、数额、分赃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等等方面。着重论述犯罪是否构成以及如果应当得到最轻的处罚等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67120人阅读

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究竟刑法中是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呢,今天介绍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无罪是怎么辩护的,以及最新职的务侵占罪量刑规定了什么,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辩护
13090人阅读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有自己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就是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怎样写呢?代理词与辩护词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有什么区别,以及代理辩护的主体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辨认笔录
36567人阅读

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又有谈话笔录,那么笔录是否可以作为书证呢,辨认笔录相关签字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以及辨认笔录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盗窃罪诉讼
5408人阅读

今天来介绍盗窃罪诉讼的法律常识,那么盗窃罪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什么,盗窃罪情节严重处罚规定是什么,以及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内容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意见
10782人阅读

辩护意见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文书,那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怎么写,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怎么写,那么辩护意见与辩护词的区别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