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多年的房产合同纠纷
139****8365
北京
合同效力咨询
2017.02.24 21: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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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均属国企某公司职工。90年代,当事人甲与乙签订换房协议,以当事人甲的两套房子(202,203)换乙的一套大房子(101)。在签订协议时,三套房屋都没有交付,
三份房款也没有实际交付;其后交房款时,当事人甲交了101的房款、也交了202房57000元的房款。之后,双方虽然入住,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国企某公司出台政策,对超标房屋征收超额金。征收时以房屋登记上的户主为准,202、203由当事人甲负担,101由乙负担。当事人甲不愿意,提起诉讼,要求乙办理过户登记并且承担超额金。后当事人撤诉。
其后2016年1月1日年乙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换房协议,因为此时202,203的价值不如101。当事人甲提起反诉,要求乙履行合同。一审判决当事人甲败诉;甲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当事人最初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中途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求要求取得202的所有权。重审一审判决中认为,双方的合同有效,但始终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此时,变更登记的费用、税收、以及超额金已经大大提
高,属当时不能预见的履行成本;更改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判决:撤销合同。当事人甲提起上诉,目前的诉求是:(1)换房协议有效且不可撤销;(2)对方返还202的房款57000元,或者由自己继续取得202的所有权;(3)当时无法预见的费用,由双方分摊;不过自己也可以全部承担。
我是甲方,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