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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暴力讨债构成抢劫罪吗

蒋** 上海-青浦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2.07 12:20:30 459人阅读

雇人暴力讨债构成抢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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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021-02-07 12:22: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您好,针对您的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问题解答如下,近日,经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四人因暴力讨债而涉嫌抢劫罪一案,被以犯抢劫罪判处八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家住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的王某与家住同区会龙镇的王某华本是打工认识的好友,因王某华充话费借了王某100元钱一直拖延不归还,于是王某怀恨在心。2015年12月7日,王某打电话邀约其朋友邓某、蒋某某、罗某某三人,称“要好好教训哈欠钱不还的王某华”。当天晚上10时许,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驾驶小轿车埋伏在遂宁市船山区城区王某华下班回家的路上将王某华强拉上车,随后将王某华从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带至该市安居区横山镇一个偏僻的小山坡上。将王某华带到小山坡上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先是让王某华跪在地对其打耳光、脚踢,随后王某还拿出放在后备箱的枪支对着王某华的头部的方式进行威胁、邓某采用钢管殴打等方式向王某华索要人民币2万元钱。王某华因为生命受到威胁,被逼无奈,只好承诺将自己的新买的小轿车拿去卖掉来支付王某、邓某索要的2万元。因为王某华的车钥匙放在家里,车停在居住小区内,所以王某、邓某就叫蒋某某、罗某某开车带王某华回家拿钥匙开车去卖,当回到居住的小区时,王某华借机逃走,然后去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潜逃,后被抓获归案。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检察官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何他们这种暴力讨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理有据的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邓某、蒋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希望司法机关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全部采纳了公诉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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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人暴力讨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何判断

    专业解答雇佣暴力催收可能触犯抢劫罪,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合法催收途径包括:1)协商分期偿还,简便但无强制力;2)司法诉讼,通过民事诉讼获取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3)支付令追偿,快速但可能转为诉讼。违法行为将面临重刑和罚金。建议优先选择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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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7 16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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