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病的职工签字辞职是否有效,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精神病职工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在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疾病,在其病发期间作出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双方仍应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隐瞒精神病史入职的,属于欺诈,合同无效,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入职后患有精神疾病,经过治疗已经痊愈。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入职后患有难以治愈的精神疾病的,单位不得解聘。
3、第1种情形解聘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第2种情形下解聘的,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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