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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用果树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供参考): 苹果苗木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幼龄期元/亩 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 初果期:元/株 盛果期:元/株 衰果期:元/株树归原主初果期元/亩盛果期元/亩衰果期元/亩。
2021-02-01 15:1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