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对象是单位财产,而侵占合伙人的股权,如果将股权视为广义上的财产,侵占的也是他人财产,而非单位财产。也就是说,合伙人的股权是合伙人私有财产,而非单位财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行为。三、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是单位财物,从财产的字面理解看,是不包括股权等财产性利益的。笔者认为,在可能入罪时,对法条解释宜采限制解释而非扩张解释,因此,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将股权作为职务侵占罪对象也是有疑问的。综上所述,行为人侵占其他合伙人或股东股权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于此类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以上是对侵占股权罪的看法
您好,您的问题侵占股权罪,解释中规定的情况其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国有资产,待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中没有国有股份的,行为人贪污罪数额以隐匿的国有资产全额计算,如果改制后企业中仍有国有股份的,按国有股份比例扣除属于国有的部分。
2017-02-17 09:03:07 回复律师解析 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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