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关于卖淫嫖娼现场被抓的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处理依据
公安机关抓获嫖娼卖淫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处理程序
1、制作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2、送达处罚决定书,牵涉到拘留的,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
据此,涉及到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一旦牵涉到拘留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通知家属。
二、卖淫嫖娼人员能否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要求不通知家属?
实施该行为的人之所以不愿意通知家属,都是牵涉到一个脸面问题,“脸面”上升到立法的本意其实就是社会公德,因为行为人知道这样违反了社会公德,才会有所畏惧。
从立法、执法的本意来说,都会考虑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底线与社会公德维护的权衡,行政机关依法通知家属而不是四处渲染、外泄信息,则是依法行政,也是在合理的、有限范围以内保护社会公德的延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现场被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有规定需要把处罚决定书交家人或单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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